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的法律、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在中国香港拥有动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1]和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2]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处理这些动产和不动产成为了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由于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继承人往往面临跨境继承程序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
本指南旨在提供继承内地居民在中国香港动产和不动产的详细流程及法律实务操作。通过对中国香港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帮助继承人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更为高效、顺利地处理在港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事宜。
一、适用法律
内地居民在中国香港继承动产应适用中国法。大陆与中国香港对于处理动产(例如在中国香港银行账户里的现金和股票)适用被继承人居籍地、住所地法律没有原则分歧。[3]
二、办理流程
(一)继承人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有关遗产之授权承办书(对于法定继承情形,授权承办书的形式为遗产管理书)
1. 准备申请遗产管理书所需申请资料(以下全部材料需进行涉外公证后,再由外交部授权的各地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4]
(1)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誓章;
(2)单方申请的誓章(说明根据被继承人居籍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申请人是有权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士);
(3)死者于去世当日在中国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及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誓章;
(4)支持文件:
① 经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书;
② 经公证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③ 经公证认证的户籍关系证明书(如需);
④ 经公证认证的声明无遗嘱证明书;
⑤ 经公证认证的结婚证明书或死者离婚证明书;
⑥ 经公证认证的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意见书。
**备注:对于法律意见书(1)出具人:由内地律师出具。对于出具人的要求:至少有5年以上婚姻家事相关经验者,出具并签署律师的姓名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内容和形式要求:需按照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出具,主要为证明在中国法项下申请人为有权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士。其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
① 第一部分为案件事实,主要表述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是否留有遗嘱、遗产范围和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关系情况;
② 第二部分为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中国法律阐述中国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本案所涉冲突法、继承权、遗产承办与遗产管理、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等法律意见;
③ 第三部分为附件,主要包括附件目录和附录的婚姻法条文、继承法条文、遗产权利凭证、公证书、律师简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
2. 继承人亲自前往或委托中国香港律师前往中国香港法院现场提交申请文件;3. 遗产承办处询问与补正
(1)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法院遗产承办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一般会在1-2个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通常以信件质询方式进行,主要是针对申请提出疑问+要求补正、补充或修改相关文件;
(2)申请人需要根据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质询进行回复以及补正、补充或修改相关文件,直至法庭满意。补正材料均需要到法院现场提交;
(3)担保:司法常务官可能会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
(4)办理周期: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至7个星期能够出具遗产管理书;如果申请本身并并不简单直接和/或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
4. 法院审核通过后向继承人出具遗产管理书
5. 费用(单位:港币
(1)法院费用[5]
(a) 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
(b) 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
(2)担保费用申请人为非中国香港本地居民的,在申请遗产承办时,一般都需要购买保险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的担保。从实践看,保险费大约为遗产总价值的4%-5%左右。
6. 文件语言:中文或英文均可,中文版本不需翻译
(二)在取得法庭出具的遗产继承承办书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该遗产承办书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领取遗产,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将遗产分给其他有权继承的受益人。
1. 有关管理遗产的简要程序可能还包括以下4个主要步骤:(1)收取和收集该遗产的所有资产;
(2)清偿该遗产的所有债项与法律责任;
(3)按照法律(中国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及/或遗嘱的指示)将该遗产的净值分配给该遗产的所有受益人;以及
(4)就该遗产拟备一份真确及完整的财产清单及帐目。
2. 授权他人办理遗产领取手续的,可能需进一步对委托书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
三、内地律师与中国香港律师法律服务分配
1. 内地律师:客户沟通、基本材料与案情梳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公证认证、与中国香港律师沟通、协助处理中国香港法院遗产管理书申请流程、委托处置遗产等。
2. 中国香港律师:协助处理中国香港法院遗产管理书申请流程、委托处置遗产等。[6]
注释:
[1]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不是土地或建筑物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车辆、家具、股票、珠宝等。
[2]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典型形态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及海域使用权等特殊类型。
[3] 根据中国香港现行普通法,继承“动产”(例如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由死者去世当日的居籍(Domicile) 之法例所规管。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中国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在考虑死者的居籍 时,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死者去世时持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2)死者去世时长期居住在哪里;(3)凭借什么身份在该地居住?另外,在判断死者生前是否以中国香港为居籍时,遗产承办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1)死者是否合法地身处中国香港、(2)死者生前身处中国香港多长时间、(3)死者在中国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4)死者的大部份资产是否位于中国香港、(5)死者是否有其他亲属及/或朋友在中国香港等,以证明死者是否意图无限期以中国香港为家。
如在中国内地去世的被继承人属于中国香港居籍,申请人须还向遗产承办处存档一份(由被继承人草拟)的誓章,说明以下事项:
(1)逝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属于租住还是自置物业);
(2)逝者在中国香港逗留的时间,以及逝者有没有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居于中国香港;
(3)逝者的业务、大部分的投资和资产的所在地;
(4)逝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
(5)逝者的证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逝者的社交习惯等等,以证明逝者去世时以中国香港为居籍。
[4] 注:尽管中国已申请加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但尚未生效 (2023.11.07 起对中国正式生效)。故在生效日前,相关认证流程仍不可避免。
[5] 遗产承办处官方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10
[6] 继承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填写完继承相关文书后,选择自行或在大陆律师的协助下,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尽管中国香港律师并非必须,但在此过程中,继承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寻求中国香港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