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电价体系已从传统单一电价模式,逐步过渡到阶梯化、分段化、差异化的多元定价格局。居民阶梯电价、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的全面推行,使得窃电金额的计算彻底摆脱了单一单价与电量相乘的简单模式,转而成为需结合具体电价政策、用电时段、用户类型综合判定的复杂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电力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应当支付的电费为核心认定依据,而应付电费的计算又高度依赖案发期间的实际电价政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电价适用标准不统一、电量推算规则模糊、证据审查尺度差异等问题,同类窃电案件常出现犯罪数额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2022)辽0111刑初189号案件中,法院对峰谷电价与平时段电价的选择适用,直接导致最终犯罪数额出现明显差异;在(2019)辽0106刑初93号案件中,因窃电起始时间与持续时长存在争议,先后形成三次数额计算结果,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问题不仅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系统梳理窃电金额认定的法律逻辑,明确各类电价的适用规则与操作标准,对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窃电金额认定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基础
窃电金额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刑法为核心、司法解释为支撑、行政规章为补充,形成了行刑衔接的规范框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窃电数额认定的基本路径:首先,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即优先通过直接证据(如窃电设备功率、窃电时长记录、供电系统数据等)确定实际窃电量,再结合案发期电价计算金额;其次,在无法查实数量的情况下,可采用对比法推算,即通过窃电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电量减去窃电后电表显示的月均用电量,得出推定窃电量。
这一规则确立了数量优先、金额从属的认定逻辑,将电力这一无形财产的盗窃数额与民事领域的应付电费直接挂钩。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该规定既契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窃电行为本质上是逃避缴纳电费的义务,其非法占有利益等同于应付电费金额,也实现了刑事处罚与电力用户缴费义务的衔接,避免了刑罚评价与行政责任认定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盗窃罪的核心量刑梯度标准,而窃电金额作为盗窃数额在电力盗窃案件中的具象化表现,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决定案件是否入罪、适用何种量刑档次,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关键依据。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窃电行为,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 修订)》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追缴电费的计算依据为实际窃电量乘以应执行电价。上述行政规范虽不直接设定刑事责任,但为刑事领域窃电金额的计算提供了基础口径,即行政法中的应交电费与刑法中的盗窃数额具有同等内涵。这种行刑衔接的规范设计,确保了同一窃电行为在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程序中,电量、电价、金额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有效避免了同一行为因程序不同而出现金额认定矛盾的问题。
为适应不同地区电价政策差异与司法实践需求,多地司法机关联合电力管理部门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文件,进一步细化电价适用规则。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窃电金额按窃电量乘以窃电期间所执行的电价计算”,直接否定了单一平均单价的简化计算方式,为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在窃电金额认定中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地方依据。此类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填补了国家层面规范的细化空间,使窃电金额认定规则更贴合地方实际,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二、阶梯电价在窃电金额认定中的适用规则
居民阶梯电价是指根据居民用户年度或月度用电量,划分若干档次,各档次执行不同电价标准的定价机制,其核心特征是用电量越高,电价越高,旨在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盗窃解释》第四条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窃电金额计算需严格遵循案发期所执行电价原则,若用户在窃电期间适用阶梯电价,应将实际被窃电量代入案发期的阶梯分档体系,按各档次对应的电价标准分段计算,再将各段金额累加,得出最终窃电金额,而非采用平均电价或单一基础电价进行简化计算。
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在于,阶梯电价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差异化定价反映不同用电量的成本差异,用户实际应承担的电费本就应根据其总用电量对应不同档次电价计算。窃电行为本质上是用户逃避缴纳对应用电量电费的义务,若采用平均电价或基础电价计算,可能导致窃电金额低于用户实际应缴电费,既不符合电价政策初衷,也可能轻纵犯罪;反之,若不当提高电价档次,又可能加重被告人责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以具体案例说明:某居民用户在窃电期间执行月度阶梯电价,第一档(0-200 度)电价0.56元/度,第二档(201-400 度)电价0.61元/度,第三档(401 度及以上)电价0.86元/度。经查实,该用户当期正常用电量200度(已按第一档缴费),窃电量300度,总实际用电量500度。此时,窃电金额应按总实际用电量对应的阶梯分档计算:其中200度(第一档)已正常缴费,剩余300度中,200度(201-400度)按第二档0.61元/度计算,100度(401-500 度)按第三档0.86元/度计算,最终窃电金额为200×0.61+100×0.86=208 元,而非300×0.56=168元(单一基础电价)或300×0.61=183元(单一第二档电价)。这种计算方式准确反映了用户实际应承担的电费义务,确保了窃电金额认定的合理性。
从裁判案例来看,法院对阶梯电价的适用始终坚持证据导向原则,即必须以供电企业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为基础,确定用户在窃电期间的电价类型、阶梯分档标准及用户正常用电所处区间,无充分证据则不适用阶梯电价。
对于居民用户窃电案件,法院通常要求公诉机关或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证据:一是案发期阶梯电价目录,证明当地在窃电期间执行的阶梯分档标准与各档电价;二是用户用电档案,证明用户属于阶梯电价适用对象;三是用户历史缴费记录,证明用户窃电前的正常用电情况及所处阶梯区间。若上述证据齐全,且窃电量跨越多档,则按实际用电量分档累加计算窃电金额。
对于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若其适用阶梯电价(部分地区对高耗能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法院同样要求提供明确的电价政策依据与用户适用证明。若公诉机关或供电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适用阶梯电价,则需采用单一电价计算。例如,在(2017)内0702刑初59号案件中,被告人魏某经营的干洗店为商业用户,公诉机关指控其窃电并主张按商业阶梯电价计算金额,但未能提供当地商业用户适用阶梯电价的政策文件及该干洗店属于阶梯电价用户的证据。法院最终依据《盗窃解释》第四条的对比法,以窃前正常月均用量减去窃后月均用量推算窃电量,并按当地商业用户统一的单一电价计算窃电金额,体现了无证据不适用阶梯电价的审慎态度,避免了因证据不足导致的金额认定偏差。
三、两部制电价在窃电金额认定中的适用规则
除居民阶梯电价外,工商业用户普遍适用的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组成)、峰谷分时电价(按不同时段设定差异化电价)等复杂电价类型,其窃电金额计算需严格遵循实际执行标准,确保与用户正常缴费的计算逻辑一致。
两部制电价是工商业用户(尤其是大工业用户)的主要电价形式,由 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电价按用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反映电力供应的固定成本,无论用户是否用电均需缴纳;电度电价按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反映电力供应的变动成本。因此,在两部制电价用户窃电案件中,窃电金额应同时包含基本电费差额与电度电费差额两部分。其中,基本电费差额,若用户通过窃电逃避用电记录,导致供电企业未能按实际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差额部分应计入窃电金额;电度电费差额,按查实的窃电量乘以案发期执行的电度电价计算。
在(2022)辽 0111 刑初 189 号案件中,被告人为大工业用户,适用两部制电价。法院根据国网苏家屯区供电公司出具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说明、用户变压器容量证明、案发期电度电价标准等证据,认定窃电金额应包含两部分:一是基本电费差额(按用户实际变压器容量与未缴月份计算);二是电度电费差额(按查实的窃电量乘以0.5286 元/kWh的电度电价计算),最终据此确定犯罪数额,避免了仅按电度电价计算导致的金额认定偏低问题,符合两部制电价的定价逻辑。
在工商业用电电价计算中,电度电价存在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确定的情况。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一天中不同时段的电力供需情况,将用电时段划分为峰段、谷段、平段(部分地区),各时段执行不同电价,其中峰段电价最高、谷段电价最低,旨在引导用户错峰用电,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对于适用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窃电金额计算需根据窃电行为实际发生的时段,分别适用对应时段的电价,再累加计算总金额,而非采用峰谷平均电价。
例如,某工业用户在窃电期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段(8:00-22:00)电价0.75元/kWh,谷段(22:00-次日8:00)电价0.45 元/kWh。经查实,该用户在峰段窃电1000度,谷段窃电500度,总窃电量1500度。此时,窃电金额应为峰段电费与谷段电费之和,即1000×0.75+500×0.45=975元,而非按峰谷平均电价(0.6 元/kWh)计算的1500×0.6=900元。这种计算方式准确反映了用户在不同时段窃电的实际成本,符合分时电价的政策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工商业用户同时适用两部制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即电度电价按峰谷分时计算,基本电价按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此类案件的窃电金额计算更为复杂,对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根据(2022)辽 0111 刑初 189 号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此类案件中电度电价的取值需遵循以下顺序与举证要求:
优先适用供电企业提供的案发期用户专属电价标准,即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或供电系统中记录的该用户案发期实际执行的电度电价;
若用户适用两部制电价,且供电企业仅能提供综合结算单价(即基本电费与电度电费合并后的平均单价),则该综合结算单价可直接作为电度电价的折算依据;
若存在多个版本的电价标准(如地方政策调整前后的不同标准),且各版本证据的证明力相当(均为合法有效证据),则应采用较低的电价标准计算窃电金额,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此外,对于峰谷时段窃电量的认定,需以供电企业提供的用户用电时段记录、窃电设备运行时间证明等证据为基础;若无法通过直接证据确定窃电时段,则应采用平段电价或较低时段的电价计算,避免因证据不足加重被告人责任。
四、结论
窃电金额的认定是一个融合法律规范、电价政策与刑事证据的系统性工程,需严格遵循“电量查实优先、电价按实执行、金额分段累加”的核心原则,确保每一步计算均有合法依据与充分证据支撑。在阶梯电价、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多元电价政策背景下,司法机关应摒弃单一平均单价的简化计算思维,以案发期实际执行的电价体系为基础,结合用户类型、用电时段、证据情况,精准计算窃电金额。
同时,需清晰区分行政追缴与刑事数额认定的法律边界:行政追缴侧重损害填补,可依据行政规章采用推定规则计算追缴金额;刑事数额认定侧重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证据标准,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因推定不当导致罪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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