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外国人在华就业之社保缴纳实务指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籍人才选择来华就业,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国际视野与专业经验。然而,涉外用工管理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合规要求,尤其是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已成为用人单位和外籍员工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与外籍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中国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

为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与地方实操要求,系统梳理应在中国参保的外籍雇员类型与雇主类型、参保险种、办理流程等问题,并提出企业合规建议,为相关各方提供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引。

一、参保人员与投保义务人

(一)参保人员:外籍员工

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四条3规定,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2.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此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以确定是否与外籍雇员形成劳动关系并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二)缴纳义务人:用人单位

1.一般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5,适用该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该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前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6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9

2. 劳务派遣下的用人单位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1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为正式雇佣以及劳务派遣的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与外籍员工签订的“无需缴纳社保”的约定将为无效。

二、参保险种

(一)基本社保险种及参考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1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4、第三十三条15、第四十四条16、第五十三条17,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包括: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 工伤保险

4. 失业保险

5. 生育保险

可供参考的外籍员工社保缴费比例如下表23


保险类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确定

养老保险

16%(各地可能略有差异)

8%

按本人上月工资确定,低于下限按下限,高于上限按上限(缴费基数通常按本人上月工资确定,但一般有上下限限制,下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上限为300%。具体标准需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

10.5%(上海)

2% + 3元(北京)

2%(上海)

同上

工伤保险

0.2%-1.9%(按行业风险)

不缴纳

同上

失业保险

0.5%

0.5%

同上

生育保险

0.8%(北京)

1%(上海)

不缴纳

同上


(二)双边社保协定与免缴政策

中国已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11个国家的协定已实施。这些国家包括: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以及新签署的吉尔吉斯共和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为例,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2号),中德社保互免的规则如下。

1.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协定约定中德相互免除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的义务。

2. 适用免除在中德缴纳“两费”的人员

第一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其中,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48个日历月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3. 免缴证明及办理期限

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则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然而,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在华德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实操指南

(一)参保登记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后,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款规定,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25

以上海为例,上海社保官方公众号公布的“单位职工(外籍)参保登记”说明为外籍员工进行参保登记的办理事项如下。27

1. 办理地点: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无须前往就业促进中心)(不可线上办理)。

2. 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建议在外籍人员入职当月26日下午四点前办结,否则需要在下个月补缴保费。

3. 申请条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已办理招(录)用手续。

4. 办理材料:

(1)录用材料: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①外籍人员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三种证件之一,以及(前两种)本人护照(仅携带《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通知》的人员需要提供护照,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

②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需携带本人护照;

(3)经办人需要准备备用的材料: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方便将公章带出公司的可以携带公章备用)。

5.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单位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6.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7.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8.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停止缴费登记

以上海为例,上海社保官方公众号公布的“单位职工(外籍、台港澳居民)参保登记”说明为外籍员工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的事项如下29

1. 办理地点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不可线上办理)。

2. 办理时间:每月4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若与外籍员工于当月24日前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在当月24日前办理停止缴费登记;若不为外籍员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则需要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写到上月月底)。

3. 申请条件: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或证件有效期期满而不再续签。

4. 办理材料:

(1)解聘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或有效期满证件;

(2)经办人需要准备备用的材料: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方便将公章带出公司的可以携带公章备用)。

5.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单位可提供办事所需材料的原件(或电子亮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6.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7.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8.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企业合规建议

1.及时参保登记

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办理。

2. 避免违规操作

不得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或以“社保补贴”形式替代实际参保。即使员工主动要求或出具书面承诺,此类安排仍被认定为无效。

3. 关注双边协定

对于与中国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的外籍员工,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免缴手续,但需确保员工在母国正常参保缴费。

4.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将外籍员工社保缴纳纳入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参保情况,及时纠正问题。

5. 关注地方政策

北京、上海等地社保经办流程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企业应主动咨询当地人社局,获取最新政策指引。

外国人在华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外籍员工在华工作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国际协作的深入推进,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外籍员工社保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参保登记、准确把握双边协定政策、杜绝以补贴代缴等违规行为,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构建稳定、可信的国际雇佣关系。对外籍员工而言,依法参保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积极参与并配合社保办理,有助于保障自身在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各方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或人力资源机构的支持,共同推动涉外用工管理的规范化与国际化。


注释:

  1. 《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3.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5.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3. 注意:上述比例为常见参考值,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上下限请务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最新规定为准。

  14. 《暂行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5.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16. 内容来源于上海社保官方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mp/homepage?__biz=MzI0NzE5Nzc0Mg==&hid=15&sn=b3ec0fe41e7d19a4533e6b5dd3f2ecef&scene=18),已分别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4:15、2025年9月24日上午9:50、2025年9月24日上午10:15分、2025年9月24日上午10:31分三次致电上海021-12333确认。

特别声明

Special Declaration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