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数百万家僵尸企业挤占社会资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因股东失联、清算僵局、资料缺失等多方原因长期滞留市场!而新修订《公司法》施行不到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带来破局利器:强制注销制度首次授权登记机关对吊销满3年的企业直接清退,简易注销程序将公告期压缩至20日,更允许股东死亡、失联时由合法继受主体“代位注销”等等。
这些变革直击目前社会四大痛点:职业闭店人投机空间压缩、亿级认缴资本限期五年实缴、股东僵局情况下的合法抽身、优质企业对外长投的隐形债务风险等。“休眠企业”正迎来依法退出的黄金窗口!作为深度参与百家公司合法退出的实操团队,笔者将在本文揭晓:如何借新法降低90%以上的清退成本并让企业从风险善后者升级为企业战略护航人 。
一、案例引入
某央企下属控股子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40.5%)于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A公司在2021年因合同纠纷被B公司起诉,并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需支付金额达近千万元。因A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组织清算,且无人管理,属于失管企业,其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查无所踪。债权人B公司于2022年起诉某央企及A公司其它两位股东,要求三位股东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某央企及A公司其它两位股东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央企于2024年对债权人B公司进行全额赔付,国有资产遭受了巨额损失。
问题:1、吊销和注销之间的关系?2、公司被吊销后,或公司的历史使命完成后,我们是否需要依法及时将其注销?
实际上,吊销是行政处罚措施,注销标志着公司真正消亡和退出市场,二者有本质区别。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可成为诉讼被告,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只是经营业务受限,不能开展新业务,但诉讼地位依然存在。关于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能否恢复正常,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其唯一出路是清算注销,注销是企业真正退出市场的标志。
二、部分公司依法退出市场的价值和意义
1、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公司市场化退出制度是现代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
2、帮助股东卸掉实缴出资包袱
新修订《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五年实缴,三年过渡”。是指针对新公司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成立后5年内,股东需完成实缴出资;而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给予其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3年的过渡时间,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至规定的5年范围内。
3、避免相关人员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如果企业停止经营但未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升级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无法再注册新的公司或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管职位,严重影响个人发展。
4、保护相关人员的社会信用
公司注销不及时,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还会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请贷款、购买房产、移民等。严重情况下,个人征信记录会被拉入黑名单,影响日常生活和职业发展。
5、避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注销,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继续追讨债务。此外,企业可能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面临诉讼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法办理公司注销是保护企业和相关人员免受法律追究的关键程序。
三、新修订《公司法》为公司退出市场的路径带来的变化
(一)新增企业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退出路径
1、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制度并非新修订《公司法》原创,《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以及《企业注销指引》均对简易注销程序有所规定。
简易注销程序的设立,以全体股东的承诺替代了证明清算完结所需要的清算文件,对加快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僵尸企业的清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新修订《公司法》明确了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从上述规定来看,强制注销制度的适用的解散事由仅限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上述三种解散事由均属于行政解散,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解散事由,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不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格。
强制注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先清算再注销的公司注销原则,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允许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因行政解散事由需要注销但注销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重大的利好。
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注销虽导致了公司的主体资格被消灭,但并未影响其私法责任,也并未免除被强制注销公司的清算责任,强制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公司股东与清算义务人仍需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其中,原公司股东的责任主要是指股东出资责任,即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此处的清算义务人应作广义理解,应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理应包括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建清算组的责任以及组成清算组后清算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因强制注销的公司未履行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三款,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有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因此,即便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公司的董事及股东仍应保管好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以防灭失,避免承担额外的责任。
最后,强制注销制度是由国家登记机关自行启动的,注销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向国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家登记机关是否同意强制注销的申请都需要等待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完善自行清算及强制清算制度
1、明确董事为自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该规定,清算义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新修订《公司法》不再区分公司类型,直接规定董事为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2)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新修订《公司法》明确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确认为董事,也存在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规避责任的风险,董事作为执行机构,虽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实践中多数董事是由股东担任或股东委派,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意志的影响。且董事虽是启动清算的义务人,但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款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仍是股东会的职权,是否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在15日内组织清算组清算,仍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仅作为执行人。
如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在此情况下,仅追究董事的责任,有失偏颇。
个人认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负有的积极履行清算的义务,包括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否则,如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等消极不作为的方式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清算义务人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甚至存在因未保管好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况下,有对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明确清算组的忠实勤勉义务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清算组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如何理解忠实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即清算组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能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实施有害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清算组的勤勉义务则是一种积极义务,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时应当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以一般清算组成员应有的合理谨慎及认真的注意履行职责。
(2)清算组的责任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清算组的责任承担情形:“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范围扩大、适用事由增加
修订前的《公司法》仅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扩充了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范围和申请适用条件。新修订《公司法》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意见加以吸收,将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范围扩展为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董事、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新增了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
此外,新修订《公司法》还新增了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
新公司法补充了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范围和适用情形,对于加快企业的清退有着重要作用。
(三)破产申请听取职工意见
根据《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提起破产时,关于职工方面的材料,仅需提供职工安置预案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新修订《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积极性,转而采取债权人申请破产等其他方式。
四、公司依法退出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简易注销
1、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实质条件包括:(1)公司不存在债务;(2)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
程序条件包括:(1)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至少20日;(2)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
需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如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
2、注销后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注销后出现确实的债权人,即说明股东在简易注销时存在承诺不实的情形,应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该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可以直接将提交承诺书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该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可以类推适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直接将相应股东列为被执行人。
(二)强制注销
1、立法背景与目的
一方面,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大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长期不申请注销登记(俗称“僵尸企业”),占用市场资源、增加监管成本、扭曲市场数据,并可能滋生债务风险。
另一方面,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传统注销依赖股东主动清算,但实践中常因清算动力不足导致程序停滞。强制注销通过行政介入填补了这一空白,与“简易注销”“清算注销”共同构成完整的市场退出体系。
2、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
实质条件包括:(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程序条件包括:(1)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至少60日;(2)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
3、注意:强制注销公司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三)清算注销
1、自行清算
公司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应组成清算组进行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须完成公司清产核资、职工安置、税务等工作,并制作清算报告,报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从而实现市场退出。
2、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通常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因相关责任主体未依法及时组织清算、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经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律所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强制性清理结算的法律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本质是通过司法公权力介入,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3、破产清算
公司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经债权人或公司自行申请及法院审查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对公司进行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无论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部分公司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高效退出市场,都是一件极其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设立容易、退出难,基于目前中国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尚未完成无缝衔接,“执转破”通道尚未完全打通,企业破产法中尚未纳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等,以及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等配套体系尚待加强,我国的公司退出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定是大家更加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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