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明:聚焦企业商事仲裁:实操要点与策略解析

一、仲裁流程及其关键节点

仲裁的流程与诉讼颇为相似,包括申请、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和执行等环节。作为仲裁当事人或相关方,在每一个环节中,都需要进行换位思考。
以申请仲裁为例,需撰写申请书、组织证据。在此阶段,并非要把所有观点都列进去,也不一定要提交所有证据,但仲裁请求必须明确。此外,某些仲裁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即使获得有利的裁决,在执行中也很难实现。笔者最近审理了几起外地案件,均是由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支持。每个仲裁机构都设有立案室或类似机构,立案室在受理时会进行初步审查。在组庭阶段,仲裁员的时间安排对案件进展有着重大影响,独任仲裁员相对好处理,因为只需协调一位裁决者的时间;涉及三位仲裁员的情况较为复杂。笔者律所曾处理过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原本指定的仲裁员因太忙突然退出,需要重新选定仲裁员并提交相关证件,导致案件进程被严重延误。在开庭阶段,则会涉及仲裁反请求,根据笔者查到的案例,实践中当事人的反请求提出往往偏晚;其实当收到仲裁庭转来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时,若需提出反请求,此时正是最佳时机,这样做不仅不会手忙脚乱,而且能够有更多时间准备。此外,还需要考虑与仲裁委的费用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在开庭一半时才提出反请求,仲裁员通常会询问是否确实需要提出反请求,然后要求其填写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并预先说明可能涉及的费用问题;现在,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交费过程已经变得较为简便。在裁决阶段,仲裁机构对出具裁决书都有时限要求,裁决过程中需要仲裁庭合议沟通,还涉及仲裁机构内部的审核制度。而仲裁案件最后的执行阶段将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一)仲裁时效

仲裁是有时效的。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如未申请仲裁),则可能丧失通过仲裁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其他与提起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二)管辖权异议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初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常见的时间节点包括:首次开庭前(《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部分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答辩期内(通常为30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外情况下,如果仲裁庭允许书面审理(不开庭),则管辖权异议应在首次实体答辩前提出。若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仲裁庭可能酌情接受迟延申请。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后续程序中应诉答辩(如提交实体答辩或参与庭审),则可能被视为默示接受仲裁庭的管辖权,后续再提出异议可能不被受理。

(三)证据突袭

证据突袭指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关键阶段,如临近开庭或庭审当天,突然提交新证据,使对方无法充分准备质证或反驳证据,从而试图获得程序优势的策略行为,具有突然性、存在程序不公风险的特征。法院和仲裁员通常不乐见证据突袭。然而,我们见过许多当事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当事人),在开庭当天带着大量新证据材料出现。证据突袭会削弱其证明力,其实证据不一定需要很多,但必须能够直接证明仲裁请求,同时采取直接且简洁的方式表达。律师在进行证据突袭时,建议至少提前一周将材料交给仲裁秘书,这样可以给仲裁庭留下良好印象,认为既懂规矩又配合仲裁程序。

在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项目经理或商务经理与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问题,需要考虑此人在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否有邮件或微信确认此事、是否能出庭作证等关键证据。

如果遇到证据突袭,可以采取的防御措施有:(1)程序性防御,对逾期证据提出形式异议,要求仲裁庭不予采纳或给予充分质证期;(2)质证策略,如对证据"三性"质证、预先准备反驳证据(针对常见证据突袭类型)、当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3)救济措施,如主张程序权利(延期审理)、主张因证据突袭导致的额外费用;(4)事前防御,如在合同条款中设计证据开示条款及违约推定条款、建立证据管理机制。

(四)调解

我国非常重视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无需撰写裁决书,而是制作调解书。如果企业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调解是一个很好的处理纠纷方式。

(五)时效风险

在证据提交方面,重要证据应当尽早提出。早期通常不会出现程序延期开庭的情况。




【实务案例】管辖权异议逾期案:(2024)京04民特179号

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第9条仲裁:9.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争议问题将由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按照规则作出裁决。后双方又签订合同之第1号补充协议,约定:修改合同第9.1条,规定如下;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或提交申请人选择的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22年12月18日,某贸易公司依据其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仲裁申请,贸仲予以受理。该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4月2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2023年5月5日某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3年10月24日,贸仲裁决:(一)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返还60万美元运费预付款;(二)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4000元,全部由某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已由某贸易公司全额预缴,故某公司应直接向某贸易公司支付由某贸易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144000元。

法院判决:

关于某公司提出的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或裁或审,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主张,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案涉仲裁案件中,仲裁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由贸仲解决其争议达成了一致,因此贸仲有权仲裁案涉争议。对于某公司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案例】举证逾期案例:(2022)京04民特947号

案情:

菲斯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70号裁决书。其认为:裁决作出时间严重超过规定期限,且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违反仲裁法定程序。仲裁审理过程中6次延期作出裁决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裁决载明的“因仲裁程序进行需要,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28日”以及“本案所有仲裁文件及材料均已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效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实际审理及送达情况,程序违法。仲裁庭接受并采用Dreamkas于2022年6月27日寄交的证据,已经严重超期,存在程序瑕疵并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仲裁庭根据Dreamkas在庭后对利息计算的补充确认诉求,未保障菲斯科公司的答辩权利等。

法院判决:

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于仲裁庭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作出的程序安排,在不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因此,仲裁庭可以在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届满后接受证据......综上,菲斯科公司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二、仲裁条款的设计

在仲裁条款的设计上,有一些常见的致命条款陷阱,例如:(1)“或裁或审”条款,如约定“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将导致条款无效,丧失仲裁约束力。需明确约定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歧义。(2)机构名称错误:例如把 “北京仲裁委员会”误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存在机构不存在风险,裁决可能无法执行。准确核实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至关重要。(3)未约定仲裁规则,程序混乱隐患将增加不确定性,应明确适用仲裁机构的最新版仲裁规则,确保程序规范。

为防条款陷进,建议使用黄金条款模板,例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语言】中文,【仲裁员人数】3名,【快速程序】适用。”在此,需要强调的必选要素包括: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适用程序类型。

此外,对于特殊条款增值设计,通常包含:(1)合并仲裁条款(关联交易适用),能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适用于多方参与、关系复杂的交易场景。(2)紧急仲裁员条款(财产保全加速器),能快速启动保全程序,防止财产转移,保障权益。适用于需要紧急救济的案件。


【实务案例】或诉或裁条款无效:〔2020〕最高法民他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鄂民他307号《关于申请人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甲方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乙方王某、乙方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双班承包类)》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乙方1和乙方2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中方式予以解决:1.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包括提交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案涉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未尽提示义务无效:(2024)京04民特1765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为,争议解决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作为协议制定方的某科技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案涉服务合同虽然对每一条款的标题进行了加重处理,但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全部具体条款内容均为普通字体字样,无任何区别,对仲裁条款未做到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据此,本院认为合同文本内容不能证明某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此外,刘**向本院陈述某科技公司亦未以其他方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综合本案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科技公司履行了法定提示或说明义务。在此情况下,刘**申请确认涉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报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作出答复,同意本院拟确认刘**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的报送意见。

三、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选择建议

关于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问题,建议参考一些行业标准和多维度进行考量。例如,在效率维度,商事争议可以优选深仲(平均4.2个月),涉外争议优选港仲(HKIAC),根据案件类型和对效率的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仲裁机构。在成本维度,商事争议优选广仲(费率最低档),涉外争议优选SCC(阶梯收费制),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仲裁成本。
在筛选仲裁员时,注意使用数据库交叉检索,通过裁判文书网查同类案件立场、通过学术平台查最新论文观点倾向;同时根据行业属性进行考量,例如,能源争议首选有国企背景仲裁员,保险和涉外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选择一个熟悉的仲裁机构和相对权威的仲裁员更为妥当。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改革和提高效率方面走在行业前列,国内的其他仲裁机构在各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升,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领先性制度。

四、程序决胜关键要点

在证据提交时,注意遵循三个原则: 电子证据要提前公证区块链存证、专家报告必须附资质证明文件、境外证据采取双认证及翻译机构盖章。当对方滥用仲裁程序拖延进程时,应立即向仲裁庭提出反拖延申请,并申请仲裁费用担保。此外,对于仲裁员回避策略,需证明“合理怀疑”的边界。


【实务案例】匠铸公司诉天辉公司案

案情:

天贝公司(申请人)与中交一公司(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交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就专业问题咨询了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决作出后,中交一公司以仲裁庭组成违反程序为由申请撤销裁决。理由包括:1.未披露关键关系。天贝公司代理人杨某与仲裁员陈某曾为同一律所律师;杨某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而陈某及首席仲裁员均为该委员会成员,但仲裁过程中未披露此职务关联。2.影响回避权行使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员需披露“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关系”,但陈某等人未主动披露,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法院最终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裁决,核心依据在于:未披露关系且拒绝提供咨询会议记录,构成“合理怀疑”影响公正。

仲裁的胜利始于合同条款,成于程序细节,更需要重视合同条款设计和程序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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