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行业的股权流转实务中,“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是股东退出项目的常见模式。然而,此类操作若忽视利润核算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即便退出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也可能引发纠纷,甚至面临利润返还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一起房地产企业股东退出纠纷的一、二审判决,通过拆解案例中利润金额争议的核心细节,剖析操作瑕疵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股权退出中的分红与转让合规提供实操参考。
一、案件背景:从“合意退出”到“利润返还”的转折
(一)合作背景:50% 对 50% 的项目联营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17 年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目标公司),初始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持股比例 51%:49%;后经协商调整为各持股 50%,共同开发某核心地块住宅项目。项目开发周期 4 年,2021 年进入尾盘销售阶段,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决定退出丙公司,双方随即启动股权转让与利润清算流程。
(二)退出方案:2500 万股权转让 + 5363 万利润分配
2021 年 11 月,甲、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1、股权转让:乙公司以 2500 万元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50% 股权,作价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以该日为节点核算项目收益)。
2、利润分配:双方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丙公司可分配利润为 5363.87 万元,按“甲公司 3232.33 万元、乙公司 2131.55 万元”分配(非等比例分红)。
3、支付与交割:乙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丙公司向双方支付分红款;2022 年 1 月 20 日,丙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乙公司成为唯一股东。
从商业逻辑看,该方案符合房地产项目退出惯例:股权转让实现股权权益的转移,利润分配完成前期合作收益的清算,非等比例分红则平衡了双方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同时隐含税务筹划考量 —— 通过调整分红比例,甲公司可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属于行业内常见的“权益与税负平衡”安排。
(三)纠纷爆发:审计揭三千多万利润差额
2023 年 3 月,因丙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 ,施工方申请丙公司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核查发现:丙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仅为 2302.23 万元,与甲、乙公司约定的 5363.87 万元存在 3061.64 万元差额。
管理人据此提起诉讼,主张甲、乙公司 “虚增利润、违法分配”,要求返还超出合法利润部分的 2782.25 万元(以破产债权金额为限)。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审计报告,判决甲公司返还 1676.61 万元、乙公司返还 1105.64 万元,甲公司的“合法退出”最终陷入“利润返还”的困境。
二、焦点拆解:三千多万利润差额的核心成因
甲、乙公司约定的 5363.87 万元利润与审计报告的 2302.23 万元利润,核心差异源于收益确认方式的违法性,具体体现在“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不当核算上:
甲、乙公司在核算 2021 年 12 月 29 日利润时,将“土地增值税退税 3558.59 万元”计入可分配利润,依据是丙公司 2021 年 11 月取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由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该报告载明“丙公司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退税额 3558.59 万元”。
但审计报告未将该笔款项计入利润,理由有二:
1、退税未完成法定确认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等规定,土地增值税退税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方可确认应收款项;而丙公司直至 2022年 5 月才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2021 年 12 月 29 日仅持有清算鉴证报告,未完成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确认。
2、对应税费未缴纳:土地增值税退税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在退税确认年度缴纳,本次利润分配时未完成申报缴纳,若提前计入利润分配,实质是对“未税收益”的处置,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税后利润分配”的要求。
除上述金额差异外,即便按甲、乙公司约定的 5363.87 万元利润计算,仍存在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丙公司 2021 年无未弥补亏损,应提取 10% 的法定公积金,但甲、乙双方未提取即直接全额分配。一审法院在计算返还金额时,虽以审计报告的 2302.23 万元为基数,但明确指出“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是独立违法事由,即便利润金额无误,该程序瑕疵也会导致分配行为无效。
三、案例败诉的核心原因与操作瑕疵分析
尽管甲公司的退出目的具有合理性,但最终败诉,核心原因在于操作程序存在三方面瑕疵,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一)利润核算的合规性缺陷:“预期收益” 提前计入可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公司分配的利润必须是税后利润”,这里的“税后利润”需同时满足“实质实现”与“税费缴清”两个条件:前者要求收益已确定可流入企业(如退税完成审核、款项实际到账),后者要求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本案中,甲、乙公司将“未审核且未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的 退税”计入利润,违反了利润分配的真实性要求。
(二)法定程序的缺失:未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案中,丙公司 2021 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甲、乙公司在利润分配时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分配全部“确认利润”,属于程序违法。
需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并非“管理性规定”,而是“效力性规定”—— 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违反该规定的利润分配行为,即使股东达成合意,亦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均指出,甲公司主张“利润金额足以覆盖公积金提取”不能成为“未提取”的抗辩理由,程序违法本身即构成利润分配行为的瑕疵。
(三)责任划分的约定局限性:内部约定对抗不了外部债权人
甲公司主张,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约定 “基准日后丙公司的债务、纠纷由乙公司承担”,故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但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与受让方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或管理人 ——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主张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的返还权,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受股东内部约定的限制。这一裁判观点也提示:股东退出时,内部责任划分不能替代外部合规操作,仅依赖协议约定无法规避违法分配的法律风险。
四、合规指引:“分红 + 转让”退出的三大核心要点
本案虽以“股权转让 + 利润分配”形式实现股东退出,但核心争议涉及“利润分配的合规性”。结合本案教训,企业在分红退出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润核算:构建“已实现、已完税”双重标准
1、实质性审核: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重点核查收益的确认依据(如退税批复、收款凭证、发票等),确保利润金额真实可靠。
2、税务合规:确认利润对应的各项税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已完成申报缴纳,取得完税证明,避免“未税收益”纳入分配范围。
(二)程序履行:严守“补亏→提取→决议”流程
股东通过分红退出时,需严格遵循 “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利润” 的顺序,具体操作路径为:
1、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截至分红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认税后利润金额。
2、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 50% 以上可不再提取)。
3、就利润分配方案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并留存完整会议记录。
(三)风险防范:引入专业机构把控复杂交易
若涉及股权转让与分红、减资等结合的复杂交易,建议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方案设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核查财务数据真实性、确保税务合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查交易条款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财务处理不当”引发后续纠纷。
五、结语:商业理性需扎根法律合规土壤
本案中,甲公司的退出决策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 战略调整、收益清算、税负平衡,均是企业经营中的正常考量,但最终因忽视法律合规的“边界”,导致“合理目标”陷入“违法后果”。
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看似是股东之间的“私人约定”,实则关系到公司资本安全、债权人利益乃至市场交易秩序。法律对“税后利润”“法定程序”等的规制,并非限制企业自主经营,而是为了让商业行为在可控的风险框架内推进。对企业家而言,股权退出的成功,不仅在于达成商业对价,更在于守住合规底线 ——唯有将法律敬畏融入每一个操作细节,才能真正实现“安全退出、利益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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