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丹:101号文下资本公积补亏的合规边界与案例解析

前言: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发文的政策演进


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具体适用规则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焦点。财政部先于2024年发布《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办资〔2024〕19 号),采用原则性界定方式,仅要求可补亏资本公积需“股东投入形成、金额确定、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未明确排除特定类型资本公积,给企业留下一定解释空间。


2025年6月9日,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并于6月27日通过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核心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范围上从“原则开放”到“法定列举”,仅两类资本公积可用于补亏;二是标准上新增“排除性条款”,明确剔除特定股东专享、限定用途等资本公积;三是执行上强化“追溯调整”,要求2024年7月1日以来不合规行为需整改。这种政策收缩对拟挂牌、上市企业的资本运作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尝试结合笔者近期服务的一则实务案例展开分析,希望能为行业同仁提供些许参考,也期待与大家共同探讨政策落地中的实操问题。


一、案例背景与核心问题提炼


A科技公司系一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申报基准日前一期末),公司层面股本总额2.85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7.62亿元,资本公积6.758亿元(含股东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1.52亿元,实际控制人股份支付2130万元、取消股权激励确认的2.98亿元、核心技术人员股份支付4250万元及加速行权形成的1.62亿元,合计6.758亿元),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0.53元/股,未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中"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的核心条件。

为改善财务指标、降低后续合规风险,公司最初依据征求意见稿制定资本公积与股本组合补亏方案。而101号文的正式实施,使原方案中可用于补亏的资本公积范围大幅缩减,直接导致原定的补亏目标难以实现,成为其挂牌进程中的合规障碍。

二、新旧政策对资本公积补亏范围的界定差异

(一)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宽松认定(财办资〔2024〕19号)

在101号文正式发布前,A公司最初依据《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办资〔2024〕19号)制定补亏方案。该征求意见稿仅原则性规定“可用于补亏的资本公积需为股东投入形成、金额确定、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未明确排除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基于此,A公司将资本公积6.758亿元中除“取消员工股权激励加速行权形成的1.62亿元”外,其余部分均纳入可补亏范围。

(二)101号文的严格限定:明确可补亏资本公积的法定范畴

2025年6月27日101号文正式发布,对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范围作出法定列举式界定,仅下面两类资本公积符合补亏条件:

1、接受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货币估价且依法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2、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等资本性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同时,101号文明确排除“特定股东专享、限定用途或数额可能变动”的资本公积,并要求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后不符合要求的补亏行为需追溯调整。对照该规定,A公司资本公积构成中,仅“股东溢价投入形成的1.52亿元”属于法定可补亏范畴,其余与股份支付相关的5个多亿资本公积,因不属于“股东直接资本性投入”,均被排除在可补亏范围之外。

 三、101 号文对案例的实务影响解析

(一)补亏效果大幅弱化

根据101号文调整后,A公司可用于补亏的资本公积从原方案的5个多亿缩减至1.52亿元,仅能覆盖1.52亿元未弥补亏损,剩余未弥补亏损仍达6.1亿元。即便全额使用股本2.85亿元补亏,仍剩余未弥补亏损3.25亿元,无法实现“累计未弥补亏损清零”的初始目标。

(二)方案合规性的重构要求

101号文的核心影响在于确立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定要件匹配原则”,不再允许企业基于“立法精神”对资本公积性质进行扩大解释。具体到A公司案例:

1、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被明确排除:无论是实际控制人、高管已获股权的股份支付,还是取消股权激励加速行权形成的股份支付,本质均为“企业对员工或关联方的权益补偿”,而非“股东基于出资或资本性投入形成的权益”,不符合101号文“资本性投入”的核心要件。

2、需追溯调整原方案:因A公司原方案尚未实施,需按101号文重新制定补亏方案,若已实施部分补亏行为(如部分资本公积冲减未分配利润),则需按101号文要求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确保补亏范围合规。

四、101号文下资本公积补亏的实务合规要点

结合A公司案例及101号文规定,企业在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合规要点:

(一)来源穿透核查

建议企业以 101 号文列举情形为依据,对资本公积进行分类梳理:对股东出资形成的,需留存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等佐证文件;对资本性投入形成的,需提供代为偿债协议、捐赠函等材料,明确排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减免等非资本性款项。

(二)程序合规把控

补亏方案需严格遵循"制定方案—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公告披露"的流程,具体而言:

1、方案制定: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补亏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避免模糊表述。

2、决议审议:股东会需决议通过补亏方案(涉及减资的还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保留股东质询记录(如有)。

3、信息披露: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按金融监管要求额外披露。

(三)新旧衔接处理

2024年7月1日以来已实施补亏的企业,需对照101号文开展自查:若存在使用股份支付、限定用途政府补助等资本公积补亏的情形,或未以经审计个别报表为依据的,应及时进行追溯调整,确保财务处理合规。

五、结语

101号文通过明确范围、规范程序,防范企业变相调节利润、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对于拟挂牌或上市企业而言,需充分认识到101号文对资本运作的实质性影响,提前对资本公积构成进行合规梳理,避免因政策误判导致方案反复,确保补亏行为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为企业资本市场运作奠定合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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